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 告 蘇劍豪 原 告 蘇愛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林育詩、柏克希爾貴金屬 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 72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自字第23號諭知被告林育詩無罪,經原告聲請為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8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