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穎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融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52,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