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陳徐旺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