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羅菊芳 羅彩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1 │羅菊芳 │ 266,100元 │ 2,870元 │ ├──┼────┼───────┼───────┤ │2 │羅彩瑄 │ 266,100元 │ 2,870元 │ ├──┼────┼───────┼───────┤ │合計│ │ │ 5,7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