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春之樹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塔 原告與被告銓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宋桂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3,3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