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顏美局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恆宇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 度司促字第128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3,26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