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0號原 告 張怡琳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