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宗津、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林宗津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朱美華 郁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美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