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郭蕙美、弋軒企業有限公司、陳志瑜、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鄭俊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 告 郭蕙美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11年11月16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