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孫培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培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美局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3,430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203,4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