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陳妙貞 被 告 羅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