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振宗 被 告 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被 告 施吉安律師即張國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 頁倒數第2 行中關於「訴外人龔貴玉」記載,應更正為「龔桂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