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聯呈環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彩榕、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世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聯呈環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榕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5月21日下午4時宣判。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7月14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