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嚴守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守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錦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應給付黃錦雲新臺幣(下同)21,538,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1,5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2,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