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銀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3萬7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9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