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曹淵博、李紹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紹榮 何予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紹榮、何予甯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7,148元(計算式 :892,512元+2,014,636元=2,907,1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