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太田陽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