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6號聲 請 人 泉鴻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玉 訴訟代理人 黃龍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8月4日公告該裁 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之1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敏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翁文│泉鴻│高雄│006-03│340,00│110 │EKA02614│ │ │1 │良 │鋼有│市第│1-0001│0元 │年8 │88 │ │ │ │ │限公│三信│9433 │ │月2 │ │ │ │ │ │司 │用合│ │ │日 │ │ │ │ │ │ │作社│ │ │ │ │ │ │ │ │ │鼓山│ │ │ │ │ │ │ │ │ │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