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劉怡慧、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劉仲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怡慧 相 對 人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民國111年1月19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2.資方(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劉怡慧薪資新臺幣(下同)76,000元及資遣費208,896元,共計284,896元整」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月1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2.資方(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劉怡慧薪資新臺幣(下同)76,000元及資遣費208,896元,共計284,896元整…。3.上述金額…其給付日為111年1月20日(含)前,以電匯方式,匯入勞方薪轉帳戶內。」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有聲請人提出其國泰世華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並有兩造電話紀錄可按,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