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少武、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陳傳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張少武 相 對 人 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8月26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勞資雙方合意以金額新臺幣132,000元整,就本案 之111年7月工資金額、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121,000元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終止勞動契約、工資及特別休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8月2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勞資雙方合意以金額132,000元整,就本案之111年7月工資金額、特休未休 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二)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資方應自111年10 月1日起,第1期於111年10月1日(含)前給付11,000元整。第2期於111年11月1日(含)前給付11,000元整。…並分別於上開 期日全額匯入勞方所指定原留存於資方之薪資轉帳帳戶內,直至該款項給付完畢為止;前述分期給付金額,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或全額給付,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詎相對人僅於111年9月30日給付第1期款項11,000元,其後即未履行上開 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終止勞動契約、工資及特別休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僅於110年9月30日給付第一期款項11,000元,其後即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聲請人提出其國泰世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則扣除相對人已給付第1期款11,000元,尚有121,000元未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