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蔡啓真 相 對 人 便宜坊烤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民國110年11月26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所載:「兩造合意給付工資及特休計新臺幣(下同)615,502 元整,另資遣費及結清舊制年資,計1,697,366元正,勞資雙方 達成合意和解。」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調解方案為:「(一)…兩造合意以分期方式給付工資及特休計新臺幣(下同)615,502 元整,另資遣費及結清舊制年資,計1,697,366 元正亦以分期方式給付,勞資雙方達成合意和解。(二)給付方式:工資及特休計615,502元整,勞資雙 方合意,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分期每月給付8,000元,111年12月15日起分期每月給付12,000元至115年6月15日給付15,502元止。資遣費及結清舊制年資,計1,697,366元整,資方同意於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6月15日分期每月給付10,000元,115年7月15日至118年2月15日每月給付35,000元,118年3月15日付27,366元止,上開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留存公司內之薪轉帳戶。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全部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亦有聲請人提出其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