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張有朋、河邊股份有限公司、張素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有朋 相 對 人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0 年9 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84,88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0 年9 月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年9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