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邱淑芬、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鄭守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邱淑芬 相 對 人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守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1年4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即資方)同意於111年9月5日前給付聲請 人(即勞方)新臺幣(下同)35,000元之內容,於25,000元之範 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1 年4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僅於111年9月5日支付10,000元,即未再給付,因此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 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但相對人未履行,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4月12日函及同年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等件影本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