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蔣琍卉、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鄭守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蔣琍卉 相 對 人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守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之內容,於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4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111年9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萬3,494元,惟僅支付1萬元,故就餘額15萬3,494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31頁至第37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