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洪偉倫、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楊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3號 原 告 洪偉倫 被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許菀珆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本主文欄關於「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41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416元及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334元, 及給付加班費4萬6,416元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334 元,及給付加班費4萬6,416元及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