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吳宗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吳宗融 黃睦捷 翁稚凱 陳昱霖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昊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昊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之最新戶籍資料,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又對於無訴 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清算人酆士昌,現已過世一情,有被告公司議事錄及戶籍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由原告具狀補正被告原其他董事之最新戶籍資料,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