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恬妤(原名:郭紫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