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家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李家銨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0,144元(含工資559,844元、特休未休工資23,523元),及提繳64,248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674,392元,原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惟其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 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0元(7,380元×1/3=2,460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