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秀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吳秀霞 原告與被告愛麗客時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4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為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1,4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玟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