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重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俊登、吳明燮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5,2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