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劉忠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劉忠益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穎昌即美昌實業社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台幣( 下同)2萬2,552元、工資補償27萬5,000元、看護費68萬6,0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計148萬3,5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但工資補償27萬5,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9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764元(15,751-1,987=13,764),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111年度救字第47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 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