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曦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方式(附表所載與契約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