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徐禎翊、蔡宗韋即高展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徐禎翊 債 務 人 蔡宗韋即高展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2,041,285元 自111年3月17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1% 自111年4月17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25% 自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25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2.30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305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305% 另自111年8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0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61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