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舜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50號 債 權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家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臺中○○○○○○○○○,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