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葉乃源、江雅萍即赫媽咪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債 務 人 江雅萍即赫媽咪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53,798元 1%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1月6月30日止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94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88計算。 2.94%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