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葉健中、一驊工程有限公司、吳國華、李重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一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華 債 務 人 李重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67,703元 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3% 暨自111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466,817元 111年3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暨自111年4月1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81% 自111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