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林玉培、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吳佳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0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林玉培 債 務 人 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佳樺 人 債 務 人 鄭鴻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015,084元 111年7月1日 2.175% 自111年8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327,269元 111年8月1日 2.22% 自111年9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776,682元 111年8月1日 2.175% 自111年9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41,024元 111年8月1日 2.955% 自111年9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7,500,000元 111年8月15日 2.315% 自111年9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2,500,000元 111年8月15日 2.715% 自111年9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