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吳維德、泰富工程有限公司、陳宗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吳維德 債 務 人 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佑 人 債 務 人 白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零伍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237,598元 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1年7月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1,813,398元 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 自111年7月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