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20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人丙○○「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之釋明文件(債務人丙○○於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 書時為未成年人)。 二、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