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許聖耀、沈柏宇即巧手寵物美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聖耀 債 務 人 沈柏宇即巧手寵物美容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共計本金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整,及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