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陳譽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