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詹佩珺、王宥晴即馬力小鎮小吃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王宥晴即馬力小鎮小吃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