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天威、羅傑網路企業有限公司、林嘉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債 權 人 林天威 債 務 人 羅傑網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人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110年10月、11月應領工資新臺幣(下同)59,4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100元、特別休假應休未休3天工資3,300元、6%退休金未提繳及提繳不足金額13,068元、資遣費13, 750元、預告工資10天金額11,000元,合計101,618元,惟未敘明上開6%退休金未提繳及提繳不足金額13,068元及資遣費 13,750元之計算式及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11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1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於111年4月8日具狀陳報資遣費應為13,475元及其計算依據,仍未補正6%退休金未提繳及提繳不足金額13,068元之計算式及釋 明文件,本院復於111年4月28日再次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前揭6%退休金未提繳及提繳不足金額13,068元部分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爰僅就其餘請求共計88,275元【計算式:59,400+1,100+3,300+13,475+11,000=88,275】核發支付命令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