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洪呈科、緯爾國際有限公司、高鳳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呈科 債 務 人 緯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鳳珠 人 債 務 人 楊巨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參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693,917元 1.49% 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1月8月22日止 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3% 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