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3號債 權 人 謝丞軒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奈克曼斯人工智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合法之聲請狀,且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債權人僅於同年月20日提出其自身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卡,卻未提出已簽章之聲請狀,亦未到院補蓋章或簽名,依上開意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另本件債務人自110年12月7日起已暫停營業,其法定代理人為外國人,且因欠缺居留證或護照資料致無法查詢是否已出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12月14日函、債務人公司變 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按。是本件縱核發支付命令亦無法認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實益,宜由債權人另對債務人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