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一零四高欣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鄭淑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一零四高欣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靜 上聲請人一零四高欣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書面證明由付款銀行提供,內載明支票受款人、支票金額、及購買本行支票之聲請人。 二、補正陳報狀請以原公示催告聲請人具狀用印到院。(台端111年3月16日之陳報狀由鄭淑靜具狀到院,非為原公示催告之 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