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4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40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代 理 人 劉世章 住○○市○○區○○○路000號債 務 人 佢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巿○○區○○○路00之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陳奕軒 住○○市○○區○○路00號0樓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奕軒 住○○市○○區○○路00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進國 住○○市○○區○○○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佢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 市大社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