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619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昌弘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黃騰鈞即黃弘鈞 人 債 務 人 黃文松 債 務 人 莊雅雯 債 務 人 林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騰鈞即黃弘鈞、黃文松、莊雅雯、林覓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黃文松、林覓之勞保資料、債務人莊雅雯係投保於職業工會、債務人黃騰鈞即黃宏鈞則係投保於第三人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另債務人黃騰鈞即黃弘鈞、黃文松、莊雅雯、林覓均雖分別於高雄二苓郵局、高雄宏平郵局、內埔水門郵局、高雄二苓郵局有開戶資料,餘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1元、43元、131元、0元,均無執行實益,因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汐止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