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4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丁心雅、洪傑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4129號 債 權 人 丁心雅 債 務 人 洪傑嵐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惟查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