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進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46號 聲 請 人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聲請人與相對人馮世弼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要求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 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本 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右上方均記載「到期無效」字樣,系爭本票正面所載上開文義,屬於附條件之記載,違背本票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本質,揆諸前揭說明,系爭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即屬無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3月5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No598401 002 111年3月5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No598402 003 111年3月5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No352375 004 110年8月27日 13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0000000 005 110年10月26日 115,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00000000 006 110年10月26日 115,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00000000 007 110年11月19日 135,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日 0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